若
犯罪对象为
机动车辆,应遵循《关于依法查处
盗窃、
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规则。
然而,当犯罪对象并
非机动车辆时,则需要运用事实推定方法来确定
犯罪嫌疑人为非法定来源物品“明知”的认知程度。
具体而言,我们将从五个方面来进行推断:
首先,要观察
赃物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如为夜间收购或路边收购,其“明知”的认知度将高于白天收购或市场收购;
其次,要考虑赃物的品种及质量,倘若赃物属于近期内市场上新发行的产品,那么其非法来源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合法持有者往往会对这类刚上市的新产品保持谨慎态度,而不会轻易售出,除非系通过抢劫或盗窃等手段获取的赃物;
第三,需留意交易的价格,若明显偏低以至于仅为估值的三分之一左右,便存在较大的非法定来源可能;
第四,交易过程中的正当性手续也值得关注,若卖赃人显得过于着急脱手,亦能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明知的考虑因素之一;
最后,应思考赃物与其卖家身份、外貌特征以及对方对赃物的了解程度之间的配合程度如何,等等。
在完成这些步骤之后,我们将罗列可以支持“明知”认知判断的基础事实以及可能反驳该论点的基础事实,并加以细致分析和对比。
在此基础上,结合大众普遍接受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我们将判断哪种事实和理由更具有充分可信度,进而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属“明知”的结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