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内容涉及虚开两亿元普通发票的问题,符合相关
法规则的
判刑,具体如下:
首先,若
当事人为自然人而进行的虚开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两亿元人民币,则相关
责任人将面临判处两年以上到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被依法处以
罚金处罚。
其次,若虚开发票的总金额超过了五十万元人民币;
虚开发票的数量超过一百份并且单张纸质发票的金额超过了三十万元人民币;
或者因为虚开发票受到过
刑事或行政方面的两次以上惩罚,而后再次实施虚开发票行为,且所涉及金额达到前面提到的各项标准之和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
再者,如果涉及单位的虚开发票案件,将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
如果虚开发票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可能需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虚开发票税款数额极其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那么就很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
接下来我们要谈及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问题:
(1)
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满足
犯罪追溯标准的,罪犯将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管制,并处以罚金处罚。
(2)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达到犯罪追溯标准的,将面临两年以上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依法处以罚金处罚。
最后,透过虚开发票案情看“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在目前的司法解释当中尚未对此作出明示。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定罪量刑标准,来确立“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设定
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来确定。
即如果虚开发票总额能达到250万元以上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了。
综合来看,若公司或企业涉及虚开两亿元的普通发票事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疑算是“情节特别严重”的
违法行为了,将会面临被判处至少两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处罚。
此外,对于涉及单位进行的虚开发票案件,根据上述法定程序,同样需被判处罚金给单位,同时对于其直接的主管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联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也将按此程序进行相应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
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