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丧偶妇女的
财产继承问题,其子女并无权减少她有权
继承的遗产范围。
这是因为在继承序列上,配偶与子女皆属于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
当探讨对象生前已订立有效
遗嘱时,我们应严格遵照遗嘱中所明确规定的顺序以及相应
分配比例来继承遗产。
然而,若被继承者并未设立有效遗嘱,那么我们则需要依照
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遗产分配。
首先是配偶、其次为子女及父母,他们分属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接下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他们属于
第二顺位继承人。
在继承过程中,我们首先考虑第一顺位继承人们的权益,若第一顺位无人可继承,再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
同一顺位内的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原则上享有同等地位,但如若各位继承人自愿达成协议,则份额不必均等。
此篇文章中提到的子女,包括了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孩子、非婚姻关系所生的孩子、
收养的孩子以及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或继女。
同样地,所提及的父母,涵盖了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养育过的父亲和母亲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
所述之兄弟姐妹,便是指共同拥有亲生父母的兄弟姐妹、父亲不同母亲相同或是母亲不同的兄弟姐妹、收养过的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妹或继弟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