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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该如何处理

关于借款合约中所规定的利率以及其支付日期,借款方应当严格遵守并且按照约定的时间如数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费用。
若在借贷合同中对于利息的支付期限未能作出明文规定或表述得不够明确,双方可经协商后达成补充协议,对于这方面无法达成共识的,则依照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根据长期交易实践中所形成的惯例和规则,来进行确认和判定。
然而,如果依旧无法通过以上方法明确具体的条件,那么在借款周期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借款方应该在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时一同支付相应的利息;
而当借款周期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应在每个年度结束之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而对于剩余部分未满一年的借款周期,也应该在归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全额支付相应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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