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证据确凿充足,则该行为可能涉及到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根据其
情节严重程度,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乃常见
量刑规范,若情节严重,其
处罚幅度在三至十年之间。
开设赌场罪这一
犯罪概念是对事实上是否存在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从业行为之判定。
关于"开设"的含义,须将其广义理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为赌博者提供营业性质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收赌客投注的情况之外,在计算机网络中构建赌博网站,甚至担任此类网站的
代理人,亦或仅通过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无需面对面相互接触,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此外,即使经营棋牌室等娱乐设施,仅收取常规的场地租赁及服务费用,并未直接参与赌博活动或从中获取
不正当利益的话,也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然而,提供赌场后,犯罪人为否亲自参与其中、是否存在通过赌局获利的情况,均不会影响此罪行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