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正式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其中针对
醉酒驾车这一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
醉酒驾驶将会作为
危险驾驶罪,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进行
处罚和追究驾驶人的
刑事责任;
而对于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将会处以最高为六个月的
有期徒刑,并予以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也进一步明确了
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一些
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者,将面临
拘役与
罚金的处罚:
(1)追逐竞驶且性质恶劣者;
(2)醉酒驾驶机动车者;
(3)操作校车业务或从事旅客运输,超出额定乘客数量或速度超出规定值者;
(4)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威胁到
公共安全者。
在此基础上,若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则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另外,以上各项违法行为,如同时构成其他有罪案件,将依据较重的处罚标准确定最终
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