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66条之规定,对于那些曾经涉足过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罪犯来说,无论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被赦免与否,倘若任何时间再次触及此类犯罪活动,都将视作累犯进行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累犯的认定需建立在上一次刑罚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被正式赦免之后,而并不包括正在缓刑考验阶段的罪犯。
这些人虽然已经开始了刑罚考验期间,但其刑罚并未真正执行完毕,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案不能算作累犯。
若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在宣判之时,尚有其他罪行尚未判决者,则应撤销其缓刑,对其新犯之罪或者新发现之前罪进行严格审判,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将前后两罪所应处处罚金数,依法决定执行的具体数额。
敬请广大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尝试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