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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构成特征有什么及如何认定?

胁从犯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角度来看,即使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属于集体非法行为,但其内心深处其实并不愿意或者并非完完全全愿意加入这个犯罪团队,只不过是因为遭受到了其他人铺天盖地的武力威胁和恐吓,不得已才勉强参予其中。
其次,蔓延到客观层面中,这类参与者尽管已经实际参与并且执行了整个犯罪行动,然而他们在行为方面表现得较为消极,没有展现出惊人的主动精神和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不应被视为胁从犯:
第一,当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外部强大力量控制,意志自由荡然无存的情况下的举动,这一环节中的行为并无法显现出其内在的主观意愿,因此不可能包含任何罪过元素,不构成犯罪性质,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胁从犯这样的称谓;
第二,如果某人最初被逼迫参与到共同犯罪行径当中,然而随着事件的发展,却由被动变为主动,甚至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也不适宜将之归类为胁从犯;
第三,那些受到引诱而加入到犯罪行径之中的个体,同样也不宜被判定为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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