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角度来看,即使
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属于集体
非法行为,但其内心深处其实并不愿意或者并非完完全全愿意加入这个
犯罪团队,只不过是因为遭受到了其他人铺天盖地的武力威胁和恐吓,不得已才勉强参予其中。
其次,蔓延到客观层面中,这类参与者尽管已经实际参与并且执行了整个犯罪行动,然而他们在行为方面表现得较为消极,没有展现出惊人的主动精神和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不应被视为胁从犯:
第一,当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外部强大力量控制,意志自由荡然无存的情况下的举动,这一环节中的行为并无法显现出其内在的主观意愿,因此不可能包含任何罪过元素,不构成犯罪性质,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胁从犯这样的称谓;
第二,如果某人最初被逼迫参与到
共同犯罪行径当中,然而随着事件的发展,却由被动变为主动,甚至积极参与实施
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也不适宜将之归类为胁从犯;
第三,那些受到引诱而加入到犯罪行径之中的个体,同样也不宜被判定为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