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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否能更改

离婚协议原则上是不可更改的,但是存在几种例外:
首先,当协议尚未正式生效之前,也就是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当事人仍然具有进行修订和调整的权利;
然而,一旦完成离婚登记程序,就意味着协议已被视为有效文书,这时候要想再做任何改变就变得较为困难。
其次,倘若涉及到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其中一方通过隐瞒、转移、变卖、毁灭或者浪费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伪造共同债务以试图占有对方的财富,则其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批判。
在此种情形之下,受害方有权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寻求重新对家庭财产进行划分的可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在查实双方确系自愿离婚且已就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给予登记,颁发离婚证明书。
而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夫妻中有一方向外藏匿、转让、出售、破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以此企图霸占对方财产时,在确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份额时,应当给与这一方较少或不分配的待遇。
在离婚结束以后,如发现以上侵权行为依然存在,受害方仍具备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给家财分配的法定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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