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在购置房产时,若仅有单方
婚前财产进行了购买,那么该房产便属于
购房人的私人财物。
无论是在
结婚前进行购买,或是在结婚后购买,只要使用的是婚前财产进行购买,都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
基于这个原因,房产增值部分作为房产价值的一部分,并不被划分为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所以,在发生
离婚情况下,这部分财产将按照个人财产予以处置,不对其进行分割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您选购的房屋是由
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那么房产及增值部分都将归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倘若您是使用个人财产进行购买,而后续又与伴侣联合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付的贷款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我们会根据共负的贷款额度占到总房款的百分比来计算并划分增值的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