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通知的债权人需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依法向清算小组提交债务申报表;
尚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需要于首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申报债权。
若债权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申报债权,将被视为主动放弃该部分债权权益。
在债权申报工作全部完成之后,以及清算程序终结之前,若存在债权人再次提出债权申报,且附有充足的推迟申报的理由,那么清算小组将会依据其申请的理由是否合理和充分,予以考虑是否接受其申报请求。
当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表时,需在表单上详细列出其所有债权的具体内容、额度及债权生成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债权形成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合同文件等,以帮助清算小组对这些数据进行精确核实,从而为清偿债务做好充分准备。《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