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案人在未满十六周岁之际犯下此罪,不应视作
刑事犯罪,但若已达十六周岁,且明知他方人员滥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却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涉及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方面的协助,
情节严重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最高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处,同时可施加单项
罚金处罚。
明知他方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却仍助纣为虐,具备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都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范畴:
(1)向三个或多于三个对象提供协助;
(2)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
(4)
违法所得超過一万元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
行政处罚,后又参与此类活动的;
(6)被协助者实施的犯罪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和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份的;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的;
(9)其他能够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