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其相应的金额,均由市、县级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全权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规定。
2.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年均产值之时(即涉及到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数额标准计算方式时),应依据当地统计部门所审定的最基本单位所呈报统计年报以及经物价部门确认许可的单价为基准进行核准。
3.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无法使得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则可考虑适度提高安置补助费。
4.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言,其向征收对象提供补偿范围通常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该补偿方案中包含了被征收房屋占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部分);
(2)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通讯、水电燃气、空调迁移配件、装饰装修乃至相关设施设备损毁等方面的经济补偿;
(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安排、临时居所设立等临时安置补偿;
(4)以及因征收房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活动收益损失的补偿。
至于被征收房屋内部装修装饰价值补偿方面,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之间共同协商确定;
若双方难以达成协议,则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已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专业评估予以确定。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亦可视实际情况来制定奖励措施,以此对被征收者实施适当的补助并赋予其相应奖励。
此外,对于个案中的征收个人住宅事宜,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此类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对此类人员优先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