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期结束之后,罪犯可有资格选择前往异地生活,然而这需要得到考察机关的正式批准方可执行。
若未经考察机关同意,则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
依照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如需离开其常驻地所在的市区、县城或是变更住址,则必须上报审查机关获批后方能进行。
具体
法规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明文规定: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绝对遵循法律和所有行政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严密监控与管理;
(2)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自身行为的相关情况;
(3)切实执行考察机关对于接待客人等方面的规定;
(4)如欲离开当前居住的市区、县城或变更住址,必须事先获得考察机关的正式批准”。《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