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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主要都有什么

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暂时给予执行监外观察及治疗:
首先,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得到妥善保外就医
其次,女性犯罪分子处于受孕阶段或正在哺乳自己的新生儿(在这种情况下,哺乳期将按照新生儿童诞生后延续一年的时间予以计算);
此外,犯罪分子的生活无法自主行动,采用暂行监外执行方式并不至于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况的,亦可视情暂时给予监外执行。
然而,如发现罪犯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其自身产生自我伤害和自残倾向的,则不适宜实施保外就医处置。
最后,对于罪犯确实患上严重疾病且必须接受保外就医的情况,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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