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实施Lou买卖罪,应当根据Lou买卖所得之金额来确定
犯罪的严重程度,对主谋者,应当以全部Lou买卖金额作为应负之
刑事责任;对于
从犯,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若系出于
胁迫下参与,则可依据其
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四月八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Lou买卖
刑事案相关法律应用及问题解释》规定:对公私财物价值达3,000元至1万元及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行为,应分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所述的"
数额较大"与"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该条款中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对诈骗公私财产的
量刑标准:涉及财物较大者,将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以
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3年至10年不等之有期徒刑,并判处适当罚金;数额异常巨大者,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缴纳罚金或
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之中也包含多部相关条款,如《刑法》第二十五条提到:二人以上皆有故意实施犯罪,即为
共犯;但二人以上均非故意所为的
过失犯罪,则不应再视作共犯看待;若
行为人仍需负担刑事责任,则应按其各自的
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明确指出,当团伙超过三人,且涉嫌共同实施犯罪时,即构成犯罪集团,对于首领,将按照整个团伙所犯的罪行进行处罚;至于在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主谋者仍然需要对其参与或指导的所有罪行负责。同时《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在团体共同实施犯罪中起次要或协助作用的那一方,应被判断为从犯,对于这类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后,根据《刑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受到胁迫参与犯罪的个人,应当依据其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