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人以调解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并将
子女抚养权自愿让与其中一方之后,如若该方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等责任,则该方有权再次提起
申诉。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一旦男女双方在
离婚后形成新的家庭结构,无论是母方还是父亲,都应当为未成年子女付出一定数额或者全部的生活费用,并且双方需要共同协商负担这些费用的具体数值以及缴纳日期。
若是在这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谈判破裂,那么就等待法院给出最终裁决吧。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协议如何约定或法院的判定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到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适当时候向另一方提出高于原有协议或法院判决的
抚养费用请求。
若是对方拒绝履行
抚养义务,那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对此事的
诉讼。
关于
抚养权纠纷的
司法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必须向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
递交详尽的
起诉书、
起诉所需的附件以及所有相关的
证据资料;
然后,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档、实质性材料进行严格审阅,如果满足条件的话,才会正式接受案件,给予
立案受理;
接下来,法院将把原告的起诉书以及附件
复印件分别送给被告进行阅读;
等到被告亲自阅读完毕起诉书以及附件后,他/她需尽快做出书面答辩;
步骤四,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决定何时开启法庭审判;
最后,法院将会做出相关的法律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