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时,男方所欠下的外债,并不必定须由女方来承担。
请注意,如果此债务直接涉及到男方本人的经济责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女方无需对此负责,而应由男方自行承担。
若这类债务被认定为夫妇两人的连带责任,那么女方便是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一方。
请您务必牢记以下几种情况,这将有助于理解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妇俩共同签署或者有一方在事后来认可此类债务;
其次,如果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位丈夫/妻子以自己的个人身份,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形成的债务;
最后一种情况,即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形成的债务,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种债务确实是用作与两人的共同经营和投资方面。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应当明确地理解并做到共同偿还,假设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或各人皆拥有自己的财产,双方都可以通过协议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没有达成共识,那就只能由我们尊敬的法官作出最终的裁决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