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补偿和解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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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编号:
_
乙方:
__;
身份证编号:
一
在此明确:
本协议中的甲方与乙方分别代表协议签署各方,其相关信息及其身份号码在此明确。
基于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之事实:
乙方在年月日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由甲方所致,双方对此事实予以明确,经友好磋商后,就本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甲方愿意承担乙方因本次人身损害实际产生之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以甲方认可之医院开具并持有的合法票据为准进行结算。
若乙方存在
伪造票据行为,甲方保留追偿乙方
虚假报销费用之权力)。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决定:
甲方应自本协议正式签订之后的日内,额外向乙方支付
赔偿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上述两项费用,作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或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对于乙方所发生的所有
补偿金额总和,其中涵盖了但不仅局限于: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后续可能出现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以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费用。
第四条在乙方收到上述条款中所涉及之全部费用后,双方关于乙方人身损害补偿事宜即告结束。
乙方承诺此后将不再针对甲方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相关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第五条鉴于乙方对甲方所做出的宽恕与理解,同时乙方期望公安机关能撤销对甲方及其他相关人员、单位所提起之
立案追诉程序,并希望公安机关别再追究他们的相关法律责任,也明确表示不会采取任何形式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共分为三份,每方各持有一份,公安机关则留存备查一份。
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起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