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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人身损害补偿和解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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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编号:
_
乙方:
__;
身份证编号:

在此明确:
本协议中的甲方与乙方分别代表协议签署各方,其相关信息及其身份号码在此明确。
基于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之事实:
乙方在年月日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由甲方所致,双方对此事实予以明确,经友好磋商后,就本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甲方愿意承担乙方因本次人身损害实际产生之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以甲方认可之医院开具并持有的合法票据为准进行结算。
若乙方存在伪造票据行为,甲方保留追偿乙方虚假报销费用之权力)。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决定:
甲方应自本协议正式签订之后的日内,额外向乙方支付赔偿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上述两项费用,作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或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对于乙方所发生的所有补偿金额总和,其中涵盖了但不仅局限于: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后续可能出现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费用。
第四条在乙方收到上述条款中所涉及之全部费用后,双方关于乙方人身损害补偿事宜即告结束。
乙方承诺此后将不再针对甲方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相关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第五条鉴于乙方对甲方所做出的宽恕与理解,同时乙方期望公安机关能撤销对甲方及其他相关人员、单位所提起之立案追诉程序,并希望公安机关别再追究他们的相关法律责任,也明确表示不会采取任何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共分为三份,每方各持有一份,公安机关则留存备查一份。
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起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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