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受到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在婚后双方无法接受彼此作为配偶者的情况下,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于无效婚姻这一概念而言的。
也就是说,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
可撤销条件之际,是否决定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完全由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
当事人自主决定。
若有
撤销权利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行使其请求权,那么该段婚姻便应予以撤销。
反之,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主动放弃行使请求权,该段婚姻依旧维持有效,且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进一步,受到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从
结婚登记日起计算,在一年内内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
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
至于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若希望
撤销婚姻关系,必须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应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