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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是什么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不当非法超额乘员搭载乘客或严重违背规定时速行驶的情节;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须经过以下几个主要因素的审核和认定:
第一,该罪的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由于危急驾驶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暴露了潜在的巨大危机。
第二,从客观角度看,这种罪行表现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间歇性追逐或竞赛,情节严重恶化的行为形式;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力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度行驶的现象;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事实行为。
第三,从主体特性来看,此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涵盖一般大众。
最后,从主观认定角度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态度通常被描述成故意为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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