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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获利500元怎么判刑

帮信罪获利500元怎么判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22 17:40:10 已帮助19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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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获利500元怎么判刑
对帮信罪的具体判决裁量需要依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关于帮信罪,我国法律对此设有严格的立案标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能予以判定。
而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我们可以参阅如下详细说明:
1."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构成此罪者需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
2.帮助拥有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者,并且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1)为多于三件对象提供助的;
(2)支付结账的款项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3)通过发布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
(5)过去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然而在此之后再次参与此类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的;
(7)对于收购、售卖、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以及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超过五份(个);
(8)对于收购、售卖、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
(9)其他可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的,实施前述列举的所有行为,如果在客观条件约束的限制下仍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触犯犯罪,但是相关数值累计之和达到了上述第二到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亦或是带来了极端恶劣的负面影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外,若是有涉及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的情况,他们在接到公安机关针对某起案件的调查通知时,若被告知其交易对象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此类经销商依然与对方保持交易关系,则会被遵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对此类罪行进行追责。
至于帮信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若情节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严厉刑法,且同时还可能伴随着罚金的处罚。
2.对于有以上善意提醒的单位犯上款罪行,需要对其罚以罚金作为惩戒手段,并对其实施该罪行的主要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如果在有前两项描述的行为的情况下。
同时又触及到了其他犯罪行为,就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那一条例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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