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引荐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依旧向他人推荐网络欺诈犯罪活动,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同谋。
当引荐者清楚地了解到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来进行犯罪活动时,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方案以及通信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各类便利,一旦这些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将面临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还须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或者是单处罚金。
针对单位所触犯的上述罪名,则应判处单位罚金,对其幕后负责的管理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则按第一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面两款提到的行为,并且同时涉及到其他的犯罪行为,将按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条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在这两种情况之间来做出判决,不能只看线下流水额和实际利益,还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比如是否涉嫌使用了大量的银行卡等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仅仅出现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均已经属于严重犯罪,对于情节严重的被告人,将面临刑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外加处罚金的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