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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具体有哪些

关于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限制方面,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1)若曾于某一公司、企业任职期间由于自身不当行为导致其遭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重罚,并且该企业仍未完全退出市场环境,法定代表人不但需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而且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公司董监高校职务与法定代表人职务。
(2)同样,倘若曾担任破产清算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职位或是厂长、经理职责,如对于该破产事件负又个人特别责任的情况下,则自破产清盘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不可参与设立和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职务。
若公司恰好进入破产程序,或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亦或是拖欠税款,在此特殊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有权通过特定手段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应法强制措施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若某公司存在尚未解决的民事诉讼案件,或是未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出境等强制命令的制裁。
(2)在执行过程中,倘若被执行的主体未能按照要求严格报告其财产状况,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详细情节程度对法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拘留的惩处。
换句话说,即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相关责任人判定罚款、拘留的处罚结果。
(3)假使公司被列为了失信执行人名单,那么该名单中将会清晰注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联系方式,因此,一旦成为了失信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将会因这种关联关系而被限制高端消费的权利。
(4)若公司已经开始进入破产程序,则法定代表人在未经破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批准之前,不得随意离开所在地。
(5)如果公司未能按时缴纳应缴税项,税务机关是有权通过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措施来加以制约的。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新修订: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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