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验收不及格时是否能够选择退房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假如全额付款购置的房产由于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瑕疵以至于无法按约交付,并且在交付之后经过核实,发现其主体结构仍然存在质量缺陷,或是交付之后产生诸多质量问题并对业主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甚或在签署购买合同时,卖方已将房屋另行出售予他人或者擅自向他人进行抵押等情形出现时,那么购买方均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合理的退房请求。
也就是说,只要购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卖方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违法行为,即可据此要求行使退房权。
在此种状况中,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若购买方仅为个人主观上产生后悔情绪而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则往往较难获得支持退房的决定。
具体而言,当实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生效之后,若无充分理由提出退房申请,将会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