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诈骗罪而入狱服刑者,在其服刑期间仍然享有
减刑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的罪犯,在执行期内存正在遵守监狱规定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良好表现,或是表现出明确悔改态度的,以及存在有突出
立功行为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尤其是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例如:
1.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者;
2.向
司法机关举报监狱内和监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时;
3.在科学研究或重大科技创新方面颇有建树者;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事迹突出者;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时表现优异者;
6.对于国家和全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者。
那么更应该给予适当的减刑激励。
故只要在监狱服刑期间持之以恒地积极表现并达到规定标准者,即可实现减刑的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