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公司设立专题 > 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界定

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界定

在公司经过严谨的验资注册程序之后,部分股东或投资者可能会选择将已经缴纳的资本金秘密地回收,但实际上仍然保持着原本应有的股东身份以及原先承诺的出资额,这种行为称之为“抽逃出资”,它是一种极具欺骗性的违法现象。
要构成这类违法行为,个中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抽逃资金行为必然是由相应的投资者发起并实施的;
其次,作为前提条件之一,投资者必须确实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富资源;
再者,此项侵蚀必须是在暗中进行的,不能被任何人发现,例如没有进行妥善的财务处理等行为;
第四点,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资产的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对企业债务担保责任
最后,如果因为投资者此类行为导致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即其债权的保障程度被削弱)且债权人本身并不知情,那么就可以认定投资者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新修订:2024-03-1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