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过严谨的验资注册程序之后,部分股东或投资者可能会选择将已经缴纳的资本金秘密地回收,但实际上仍然保持着原本应有的股东身份以及原先承诺的
出资额,这种行为称之为“
抽逃出资”,它是一种极具欺骗性的
违法现象。
要构成这类
违法行为,个中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
抽逃资金行为必然是由相应的投资者发起并实施的;
其次,作为前提条件之一,投资者必须确实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富资源;
再者,此项侵蚀必须是在暗中进行的,不能被任何人发现,例如没有进行妥善的财务处理等行为;
第四点,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资产的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对
企业债务的
担保责任;
最后,如果因为投资者此类行为导致被投资企业的
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即其债权的保障程度被削弱)且债权人本身并不知情,那么就可以认定投资者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