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解读:
第一,从
刑法学意义上来讲,该
罪名所攻击的主要目标为国家对于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各类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监
管制度;
第二,在实践操作层面,本罪名显现出其客观存在的形式,即
犯罪者利用自身职务所带来的权力,向他人强行索求甚至非法获取某些财务,从而替他人谋求某种利益,且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以上的行径;
第三,就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来讲,本罪的
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最后,犯罪心理结构上,本罪名所体现出来的犯罪主观状态为故意犯意——即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的相关人员,故意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来接受或者索取贿赂,然后帮助他人实现利益输送。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