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车辆尚未购买交强险便擅自开车上路,依据相关
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
暂扣该
机动车辆,并通知
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相应规定完成投保,同时处以根据相关规定所应支付的最低责任限额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然而,如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遵循法规,按时足额补办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应即时将扣押的机动车辆归还。
交强险作为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障被保险车辆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的第三方
受害人(不含驾驶员及乘客)的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补偿需求。
因此,任何在中国大陆地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都有义务为其所属车辆进行交强险投保。
未按规定投保的机动车辆禁止行驶路面,否则将受到
法律制裁。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责任限额之内的
经济赔偿,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国大陆地区的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均须按照该法的要求于其车辆之上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设定,涵盖了死亡
伤残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以及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等诸多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看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有责情形下的赔偿限额设定:
1.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最高达18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最高可达1.8万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则设为2000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机动车在
无责情况下的赔偿限额也有所规定: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同样是18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为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设为100元人民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