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执行程序中
债权人有权加入到被执行
财产分配的具体条件,我们为您准备了以下详细解释:
首先,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债权人必须已然获得了具备法定效力的执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已经生效的
仲裁裁决书、
判决书、
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以及具有
强制执行力的
公证债权文书等)其次,
债务人必须拥有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已经被某一国家法律法院因执行确
定金钱给付的有效法律文件而进行了查封、扣押或冻结,而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发现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这些财产仍然无法完全清偿所有
债务。
第三点,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成之前提出。
最后,债权人应向原有提起强制执行的法律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书,同时附上详细的参与分配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执行依据。
之后,该法院将会把这份申请转交至负责主持分配程序的相关法院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的,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