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
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贿,
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
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
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
虚假的
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
骗贷款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
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
数额巨大的。
二、单位能构成贷款诈骗吗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
刑法第三十条和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
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
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
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
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
证据证明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
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
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