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物权变动原则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
留置权优先于
抵押权和
质押权,办理了
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同一个动产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文字解答如不能解答您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线留言,以获取一对一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