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给付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结婚一年已共同生活,若想争取返还彩礼,可收集共同生活时长、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双方过错程度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应返还部分彩礼。若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大,可重点强调这方面情况;若对方存在过错,也可作为请求返还的理由。
(三)若双方已生育子女,返还彩礼难度较大,但仍可从彩礼来源、给付后对生活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