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以下方式融资,并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
(三)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
(五)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前述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经营的方式进行了限制。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前述规定进行融资的,不仅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