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在学习驾驶前,要确认执行机关是否有附加限制性规定,如有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包括学习驾驶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二)学习驾驶过程中,要保证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报告执行机关。
(三)确保学习驾驶不影响在被传讯时及时到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