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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情形

【问题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权益,不适用风险代理
什么是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是指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暂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或只支付部分律师费或前期差旅费用,待其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再支付约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律师费的代理形式。
(2)这种代理类型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案件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全部过程,直至款项追回或诉讼目的实现。风险代理案件,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先部分支付律师费)、完全律师风险代理(先不支付律师费)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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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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