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仅为借款介绍人或居间人,未承担债务,实际接收款项的一方为借款人,应向实际借款人索取本金。因为借款合同的双方是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
(二)若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再转借给他人,且出借人不知晓实际用款人,出借人可向第三人主张本金。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三)若第三人提供了担保,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