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坐牢并不能免除
债务,
刑事责任和
民事责任都要承担,除非银行放弃主张民事权利,所以还是守信还款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二条
被害人因
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
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扩展资料: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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