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债权人不接受还款并拒还
质押物的,
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所以,在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不接受还款并拒还质押物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
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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