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中止
行政复议通知书一般不属于可诉的
行政行为的范围。但当该通知书侵犯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
起诉。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
人死亡,其
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
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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