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
刑法第196条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
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
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
信用卡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不需要实物担保的信贷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
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可分为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
逾期不还,但
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
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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