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公民之间就土地的
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
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
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2、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
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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