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父母为子女
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
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有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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