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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是什么

【问题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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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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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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