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若在
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主动改变其原先所作的
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双方可以达成和解,之后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
撤诉,但是是否同意,则由人
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
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来
律图网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会帮你制定一份强有力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