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后不让探视子女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如果法院已经就子女的探望权的行使情况作出了判决的,则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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