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有:
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
3、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
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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