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
抵押权人,
抵押人的名字或名称变更的,
债务履行的期限发生变更的,但保安的数额发生变更的,抵押权的顺序发生变更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变更的情形。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持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
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
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
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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