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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如何处理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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