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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具体指具有下列情况的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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